黄女士称,去年3月,她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,购买了新冠保险产品,合同内容显示,新冠确诊保额2万元,在保险期内,被保险人出现症状或体征,经医疗机构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,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确诊保险金。
近日,黄女士发现异样,核酸检测为阳性,于是,她前往医院开具了检验报告单,并加盖公章,随后,她拿着证明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,被告知只有肺炎才可申请报销,并且,她的理赔的报案编号已经排在了第五万多名。
但令黄女士更加不满的是理赔员的工作态度,对方显然认为黄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属于天方夜谭,还笑着调侃道:“假如每个人赔付2万的话,那就是10亿,那保险公司早就干不下去了!”
1.案发后,网友议论纷纷,有网友认为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,违反契约精神,但也有网友认为,满大街的新冠阳性人员,如果人人都申请赔付的话,那么,保险公司将会损失惨重。
2.那么,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约呢?
去年3月14日,我国卫健委发布的新冠治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明确提出,奥密克戎属于新冠变异株。所以,黄女士感染并确诊的奥密克戎就是新冠病毒。
《保险法》第19条规定,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:
(一)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、被保险人责任的;
(二)排除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。
意思就是说,保险公司在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,不得降低保险公司的义务,进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。
这起案件中,黄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应当有效,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。
根据合同条款约定,只要在保险期内,投保人出现症状或体征即可申请理赔。但保险公司却主张认为感染新冠不可报销,只有“肺部感染”才可报销。
但是,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,其主张并不可信。
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
即:奥密克戎属于新冠,保险公司不得以其“自认为”的解释,拒绝赔付。
目前的情况是,保险公司拒赔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77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因此,保险公司应当或者继续履约,或者根据合同约定,承担违约责任。
3.最后,很有争议的一起案件,那么,你如何看待此事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、讨论、交流~~#女子买新冠保险阳了遭拒赔# 头条热榜#律师来帮忙# #我与宪法40年#
